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的维修。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及资金存储、结息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结合属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管理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审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六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第七条 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八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向区住房建设委提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开工确认。区住房建设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予以确认。查验人员不少于2人。
(三)组织维修。申请人应当及时委托或者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维修。
(四)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审价后,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交工程结算划款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查验、确认后,拨付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查验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划款手续。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时办理结算划款的,可以酌情延长结算期限。
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
第九条 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申请人及时申请维修。申请人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机制。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鼓励申请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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