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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完善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时间:2024-02-25   

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裁量规则、裁量阶次、行使原则、裁量标准、适用条件等进行了规定。此次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规定了行政处罚实施分级裁量,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裁量阶次,并明确了相关适用条件。规定了有裁量空间的罚款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从轻处罚按罚款额度或倍数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罚款额度或倍数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罚款额度或倍数幅度的30%—70%确定。同时,也规定了《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裁量基准》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结合住建系统工作实际,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筑行业和市场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城市更新、绿色建筑与节能、消防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八大板块608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修订完善住建系统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利于避免出现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转载城乡建设委员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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